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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的通知
日期:2024-02-03 浏览
各市(县)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经开区社会事业局:

       按照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〉的决定》(省政府令125号)第四条“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5倍”的规定,根据《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锡人社发﹝2024﹞4号)精神,对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:

       一、从2024年1月1日起,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调整为2490元/月。执行对象为2024年1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。

       二、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,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审核及时发放,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。

 

   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4年1月22日